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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概况

江西省旅游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集团名称:江西省旅游职业教育集团

第二条  集团性质:江西省旅游职业教育集团是由江西省旅游协会、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作为共同发起人,联合省内各地市旅游院校、旅游骨干企业、行业组织、研究机构等单位,在平等、自愿、互利、共赢的原则下,以协议的方式形成的职业教育办学联合体,属于非独立法人组织,各个组成单位仍保持独立法人资格,在法律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的。江西省旅游职业教育集团在江西省教育厅登记备案,在业务方面接受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  集团宗旨:以整合、优化和共享职教资源为重点,通过政、校、行、企之间的深度沟通与全方位合作,充分发挥群体优势和组合效应,优化应用型旅游人才培养途径,探索旅游职业人才培养模式,提升旅游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和社会的能力,努力打造江西省职业教育的品牌专业,培养大批合格的旅游职业人才。

第四条  集团合作理念:平等、互信、共赢、协同

第五条  集团治理方式:实行集团成员理事会制度

第六条  集团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昌北经济技术开发区丁香路1号,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校内,挂“江西旅游职业教育集团”标牌。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七条  集团主要任务

1、建立江西旅游职业教育集团网,搭建信息交流的主要平台,为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创造条件。

2、设立江西旅游职业教育指导委员会,规范旅游专业人才标准,逐步实现旅游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提升集团院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3、开发以“现代学徒制”为核心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集团成员院校与企业开展校企共育的层次和水平,共同开展或参与中高职旅游职业技能大赛,促进旅游专业学生本地就业、对口就业。

4、成立旅游人才职业发展指导委员会,围绕旅游专业学生的专业选择、职业规划、实习就业、岗位体系和岗位标准等事项开展工作,优化旅游专业毕业生的职业发展环境。

5、建立集团内部人才交流制度,加强专兼职“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

6、建立集团成员单位的员工培训制度,加强职前、职后教育培训服务工作,满足员工发展的需要。

7、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工作,增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广泛推行“双证书”制度。

8、做好院校生产性实习基地的规划、立项和建设工作,实现效益最大化。

9、建设江西旅游职业教育研究所、旅游经济发展研究所等智库,拓展技术服务,实现教育教学和职业技能标准的融合,开展面向行业、企业需要的应用技术研究。

10、开展中、高职衔接,构建现代旅游职教体系,依托职教集团平台,建设应用本科层次的江西旅游学院,满足学生发展的需要。

11、搭建合作发展平台与机制,开展国内外旅游职业教育的交流与合作,扩大职教集团在旅游行业的影响力和社会辐射力。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组织机构和职责

1、集团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下设旅游职业教育指导委员会、旅游人才职业发展指导委员会和若干专业指导委员会。

2、理事会是集团权力机构,集团每家成员单位可向理事会提名理事1名。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江西省旅游协会秘书长担任)、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若干名。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

3、常务理事会是集团的决策执行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集团的骨干成员单位提名,经集团理事会讨论后任命。每届常务理事会任期三年。

3、秘书处集团常设管理机构和日常办公机构,受常务理事会领导。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是集团秘书长单位,秘书处办公室设于秘书长单位。集团秘书处秘书长由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提名,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任命。

第九条  集团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商讨集团内部的事务,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长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但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十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有效。

第十一条  理事会职责

1、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

2、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成员;

3、制定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4、审议集团年度工作报告;

5、审议集团议案。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3、提交集团有关议案;

4、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5、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秘书处的职责:

1、负责集团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

2、负责集团的宣传、档案管理及联络工作;

3、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就业指导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指定或集团内成员单位申请,常务理事会同意,设在相关单位开展活动。三个委员会分别负责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管理改革以及学生就业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章  成 员

第十五条  集团实行单位成员理事会制,凡自愿遵守集团章程、恪守集团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江西省内的旅游院校、旅游行业企业、旅游行业协会以及对口支援地区学校,经申请均可成为集团成员。集团首批成员单位的审批认定机构为江西省教育厅和江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集团成立后的成员单位审批认定机构为集团常务理事会。集团成员单位在产权、所有制和人事行政隶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和自愿的基础上,以协议、合同等契约形式明确法律关系,实现“校际联合”、“校企合作”和“校协联手”。

    第十六条  单位加入集团的程序:

1、提交申请书及单位基本情况

2、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五章  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集团成员共同的权利与义务

(一)集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集团成员地位一律平等,有参与集团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利;

2、有向常务理事会、理事大会提出议案,并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3、集团成员遇到困难有要求协调支援的权利;

4、集团成员有优先享受信息交流、教学咨询、实验实训设施和实习基地使用的权利;

5、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二)集团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承认本章程,参加理事大会,执行理事会议决议,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参加集团组织的各种活动;

2、集团成员有提供各类职业教育资源及相关信息的义务;

3、集团成员之间应加强交流、沟通、团结和协作,自觉维护集团信誉;

4、集团成员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违反集团章程,由集团成员单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成员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学校的权利:

1、拥有对本集团名称的使用权、保护权及命名决定权;

2、有计划的使用集团成员企业提供的实习基地,安排本校学生到生产岗位实训;

3、优先组织教师到集团内各企业、学校进行业务学习、实践技能培训、参与相关学校的教研活动;

4、受集团理事会委托,有权召集专业指导委员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就业指导委员会开展活动;

5、在办学中遇到困难,有要求集团成员协调支援的权利;

6、接受集团成员捐赠,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二)成员学校的义务:

1、做好每年理事会议的会务工作;

2、及时向集团成员提供办学和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并按照企业的要求选送合格毕业生;

3、应集团成员要求,提供业务咨询、实验条件、技术支持与服务、员工培训服务及科研成果转让等;

4、组织专业指导委员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就业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成员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企业的权利:

1、指导学校办学,参与学校的专业调整、课程设置、学生能力培养等教学工作和招生就业工作;

2、在有用人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享受人才“订单”服务和员工培训服务,优先挑选优秀毕业生;

3、可要求学校为其培训在职员工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科研开发提供条件和支持;

4、可通过多种方式联合办学;

5、可优先、优惠享受集团内部创办的各种专业公司提供的有偿服务。

(二)成员企业的义务:

1、提供对学校办学如专业调整、人才培养规格等方面的新信息;

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为学校的学生实习、教师实践提供方便;

3、及时反馈用人单位对学校毕业生的需求信息,进行就业指导;

4、向学校推荐教学所需聘请的专业人员和指导教师;

5、帮助学校改善教育教学条件。

第二十条  行业协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行业协会成员的权利:

1、发挥信息交流平台优势,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获得企业、学校的支持,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二)行业协会成员的义务:

1、为集团化办学提供理论指导、咨询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2、为企业提供人才供需信息,为学校提供就业信息。

第二十一条  集团成员如有违反章程的行为,损害集团的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经劝告无效者,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责令其退出或予以除名。

第六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集团经费来源:

1、社会捐赠。

2、政府拨款。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通过科研项目、课题研究、社会培训、教材编写、实训基地有偿使用等多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集团经费必须用于集团内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集团经费由秘书处管理。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费使用办法,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离必须与接任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集团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独立的第三方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集团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二十九条  集团终止议案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一条  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集团成员协议解决。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若干工作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于集团成立之日起生效,章程附件与本章程具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秘书处。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